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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药品批发(零售连锁)企业变更GSP事项的,须向我局报送以下材料: 1、向省局提出的GSP事项变更书面申请; 2、《药品经营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》(变更版)或《零售连锁新增门店GSP认证申请书》一式三份; 3、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副本变更事项栏复印件一式两份; 4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两份; 5、变更事项涉及企业名称、注册地址、经营范围的,需提供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》原件及两份复印件; 6、变更注册地址,需提供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(平面布置图需注明详细地址、面积、各部门位置);(一式两份) 7、变更仓库地址,需提供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证明、质量管理文件目录、仓库设施设备目录;增设仓库的,还需提供仓库验收、保管、养护人员名单及其学历、上岗证书复印件;核减仓库的,只需提供核减后仓库平面布置图(一式两份);(平面布置图需注明详细地址、总面积、各库区面积、位置) 8、变更经营范围,需提供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、任职书、质量管理文件目录、仓库设施设备目录(一式两份);(核减经营范围的。不需提供本项要求的资料) 9、增加零售门店,需提供企业新增门店情况表、新增门店注册药学技术人员汇总表、新增门店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和《营业执照》复印件、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文件系统目录、企业管理组织、机构设置与职能框图(一式两份)。 二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我局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。对申报材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的,自正式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。 三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无需进行坝项检查的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手续;需要进行坝项检查的,15个工作日内,依据变更事项涉及的GSP有关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组织现场检查。现场检查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,我局参加。 四、省药品审核认证管理中心在收到专项检查报告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,送交省局审批。 五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,作出是否合格或者限期整改的结论。对审查合格的企业核发新的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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